彭熙海,男,汉族,1963年9月生,湖南湘乡人,法学博士,博士生导师,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,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民法学、民事法案例分析课程专任教师。1981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大学,1985年7月获法学学士学位;1985年继续攻读该校硕士研究生, 1987年6月毕业分配至湘潭大学法律系,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。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点负责人,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,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,湖南省民商法学会副会长,湘潭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,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,湘潭、株洲、衡阳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湘潭大学建筑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,上海建纬(长沙)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。个人专著有《民事连带责任司法裁判研究》《担保物权研究》《合同法》《民法学》《商法学》等十余部。代表性论文《民事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》《质疑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连带责任规定之合理性 》《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与改革》《论公司目的限制的性质及目的外行为之效力》《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侵权之归责原则》《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》等40余篇作品,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、人大复印资料摘编或全文转载。曾获湖南省五个一工程一等奖和湖南省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。主持或参与国家与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十余项。